强化企业产权保护规范公司经营治理无锡

12月4日,是我国第四个“国家宪法日”,为营造尊崇法律、信仰法治的良好氛围,引导企业依法保护产权,规范公司经营治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商事审判公司诉讼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法院近年来公司诉讼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并发布了十起公司诉讼典型案例。中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顾铮铮、民二庭庭长蒋馨叶、副庭长蔡利娜组成新闻发布组。中新网、网易新闻、中国江苏网、江南晚报、无锡新传媒等数十家国家、省、市媒体及部分企业家、律师代表共同参加了发布会。

发布组↑

发布会上,顾铮铮副院长详细介绍了全市法院近年来商事审判中公司诉讼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突出特点、呈现态势,并就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针对性意见。

中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顾铮铮↑

顾铮铮副院长说,商事活动更多地强调活动主体的自愿性、主体之间的规则性。当一个商事活动开始时,就应当制定好规则、明晰好权利与义务,商事活动主体就必须对自己的相关商事行为负责。在对自己的商事行为负责的背后,也反映了社会诚信的建设的重要性。今天发布的十个公司诉讼案例,体现了全市法官以审判引领和规范社会生活,在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和谐社会创建过程中所作的努力。

年全市法院受理商事案件件,其中公司诉讼案件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此类案件争议主要集中在股东资格确认、股权行使、股东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公司解散清算等方面。

根据商事审判规律及公司诉讼案件的特点,无锡中院树立了三个审判理念:

严格区分公司内外法律关系,优先保护交易安全;

妥善处理公司自治和司法介入的关系,以尊重公司自治为原则,以司法介入为补充;

准确把握资本制度改革的立法本意,鼓励投资、促进交易。

如何防范公司经营风险?无锡中院提出了七条建议:

1、理性设置出资金额及期限,谨慎注册一元公司;2、慎重选择隐名出资模式,明确隐名出资各方权责;3、科学配置股权比例,防范公司治理僵局;4、优化公司章程制订,引导股东纠纷内部化解;5、尊重中小股东权利,避免引发股东诉讼;6、做好公司终止后的清算工作,依法及时退场;7、提高风险意识,建立多元防控机制。

民二庭副庭长蔡利娜↑

发布会上,民二庭副庭长蔡利娜重点解读了其中五起公司诉讼典型案例,并就其裁判思路、警示意义进行了深度剖析。这些案例均系新公司法施行后,无锡两级法院从审判实务中精选的具有代表性、新颖性且判决结果具有较高社会导向价值的典型案例。涉及股东知情权范围认定、隐名股东“显名化”条件的把握、法定代表人任免争议的解决、股东盈余分配权的行使、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等方面,为法院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公司、股东优化经营治理、科学决策,提供全方位指引。

民二庭庭长蒋馨叶↑

民二庭庭长蒋馨叶就记者提出的公司章程的合理制订、家族企业中公司与股东的关系、一元公司设立风险、股东出资期限的设置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并在会后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提问

中新网记者提问:

在家族企业里,家庭成员就是企业的股东,那是否家族企业就等于股东,股东能否用企业的钱给自己买房买车,或给自己的子女等进行消费?

发布组答:

这是我们公司诉讼中常碰到的问题。股东对公司进行出资后,这些出资就归公司所有,相关财产权属就归于公司名下,成为公司的资产,从此,这些资产就和股东个人无关了。股东出资后获得的权利是股权,股东通过持股所代表的投票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起作用,在有些企业,特别是在一些中小型企业中,持股的大股东往往也是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而这些公司的股东表决制度,股东大会等又不是非常完善,故而股东的意志往往直接反应到了公司的行为上,往往会让不太了解公司法的人误认为股东=公司,公司的资产=股东的资产。按照法律的规定,股东的债务不等同于公司的债务,所以,公司没有义务为股东承担债务,如果债务是股东个人所负,就应当由股东个人以其资产负担。股东买房买车,只能用自己的钱进行购买,或者在其取得公司的分红后,该分红款归股东所有,股东可以获得的红利购房购车或给子女消费。否则,对公司的财产权构成侵害,不仅侵害公司法人的财产,还侵害到其他股东的财产权。这就是典型的股东缺乏公司财产独立意识的表现,在思想上没能区分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的界限,以为公司都是我开的,公司的财产就是我的财产。殊不知,公司成立后,股东投入公司的出资均已作为公司财产了。如果用于股东个人债务,就会减少公司对外偿债的能力,股东也变相构成抽逃出资。

网易记者提问:

新资本制度下,公司注册的门槛降低了,1元钱也能注册公司,股东注册1元公司,不是就不会涉及到因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而承担责任了,那是否设立1元公司就没有风险了?

发布组答:

年底修正的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在最低注册资本、出资缴纳时间、出资形态三个方面原则上取消了法定限制,大幅降低了公司准入门槛。据此,投资者设立超长认缴期限(如年内交纳出资额)、超低出资金额的公司,如“一元公司”,在理论上已经没有障碍。但应当注意的是,由于已缴纳出资金额多少、出资期限长短等信息必须公示,故设置超长认缴期限、超低出资金额虽可减轻投资者当前的压力,但同时也降低了公司的资本信用,直接影响交易机会及成功率。此外,公司从事的商事交易规模与其法人财产明显不匹配的,也极易陷入因资本显著不足而被否认公司人格的风险。因此,建议投资者在新资本制度下根据自身情况理性设置出资金额及出资期限。

江南晚报记者提问:

刚才,发言人说公司要重视公司章程的制订,但实践中公司设立时,都是照抄工商部门提供的范本,要怎样才能使公司章程发挥作用?

发布组答:

公司章程,我们又称其为公司的小宪章,足见其地位。制订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法定条件之一。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不仅是对外经营、对内管理的基本准则,也是确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义务的依据。然而,实践中,公司章程所受到的重视与其本身的地位完全不匹配。不少投资者将数以百万、千万的资金投入公司,却只关心持股比例这一数字,忽视与股权行使密切相关的公司章程,仅以工商登记部门提供的范本一抄了之。大部分公司的章程内容没有根据业务特点等进行有针对性的细化规定,也不能有效发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作用,一旦对于上述人员是否违反忠实义务发生纠纷,会增加相关事实的认定难度。

因此,要重视公司章程的制订,确保公司治理有据可依。制订公司章程时,要注意:一是要完整,必须包括公司法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二是要合法,不能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三是要科学,在将投资者搭建的公司治理结构转化为具体规定的过程中,要遵循科学、严谨、细化、可操作等原则,做到既便于公司的日常管理,又能有效预防纠纷和依法化解纠纷。建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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