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仲裁ldquo三招r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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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因受时下大环境就业水平的影响,不少人选择自主创业。但因为缺少相应的风险防范意识及法律常识,又没有经过冷静的考虑,容易导致纠纷的产生。无锡仲裁委不断加大民生案件调处力度,为“六稳六保”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自去年11月份以来,通过对受理案件的分析研判,发现因加盟合作要求解除协议的纠纷呈快速增长态势,先后为群众提供咨询服务解答20余人次,正式受理立案11起,远超往年同类案件之和。

为更好地解决争议,变结案事了为案结事了,无锡仲裁委“三招”化解加盟解约潮,提升案件审理质效。

01

优先立案,快速调处群体性矛盾

为立案咨询群众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回应消费者诉求,公平对待各类消费者,为类案建立纠纷快速解决机制。能够初步明确合同性质的,找准案由,及时立案。并且发挥仲裁优势,选优配强仲裁庭,选择相关领域的专家处理案件,为依法依规处理群体性纠纷打下坚实基础。

02

释法解惑,缓和双方对立冲突

经过数次开庭发现双方争议点较多,对于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之情形,例如直营店条件、有无备案、信息披露、冷静期约定等,双方各不相让。对此,仲裁员发挥业务专长优势,以国务院特许经营合同条例为切入点,一方面与经营双方充分沟通,分析判断合同性质,另一方面安抚群众情绪,努力缓和双方之间的矛盾。

03

调裁结合,联动化解矛盾纠纷

充分发挥仲裁“老娘舅”平台优势,以法为教、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积极促成纠纷和谐化解,目前已有3户分别与特许经营者达成和解协议。对难以调解的案件,发辉仲裁专家断案、一裁终局优势,仲裁庭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发出省内首份适用民法典的裁决,及时回应消费者诉求,切实维护了个体从业者合法权益,对促进特许经营各方依法经营,保障特许经营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主体资格要求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二是要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三是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至少拥有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这也是通常所说的“两店一年”要求,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活动。此外,需要特别提醒的是:(1)非企业作为特许人的法律风险《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该条款为强制性条款,若违反该条款的规定,将会导致双方所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特许人为非企业的,要承担行政责任,遭受行政处罚。如果特许人以特许经营为名进行诈骗,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在区域代理特许经营模式中,往往由区域代理人直接和区域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按照《条例》,特许人必须为企业,因此,区域代理人也必须为企业,否则将会导致其直接和区域加盟商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2)关于二店一年的要求“两店一年”为管理性规范,特许人不具备该条件的,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但被特许人可主张欺诈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另外,被特许人也可向商务部门投诉,由商务部门对特许人进行处罚。

许可合同的内容约定

(1)被特许人无条件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条件《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一条实际是《条例》赋予了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的无条件的单方解除权。根据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双方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冷静期,这个冷静期应当基本确定在从合同签订到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期间。因为在这个期间内,双方只是进行经营前的相应准备,被特许人可以对整个经营的实际投入做一个比较理性的分析、预测,而由于没有开展经营活动,被特许人还没有开始实际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也有利于保护特许人的商业秘密。(2)特许人的真实信息提供义务很多特许人在招商的过程中,往往会有夸大甚至虚假的宣传,而其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是否构成商业欺诈,在司法实践中掌握的尺度是不一样的。有的地方认为,广告只是要约邀请,并非要约,不构成合同上的欺诈;但大多数判例认为,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专业性、信息掌握程度上处于不对等的地位,特许人夸大的或虚假的宣传足以误导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便认定为构成欺诈,因而裁决撤销特许经营合同。因此,被特许人在查看广告时,应当严格把关,避免存在扩大或者虚假宣传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借助专业人员提供法律帮助。在实践中,特许人往往在制式合同上将自己所拥有的与特许经营有关的商标和专利均写上,而当部分商标或者专利被无效宣告后,特许人可能没有及时告知。这时,被特许人就需要及时查询了解知识产权的存续状况。(3)被特许人擅自转让特许经营权的法律风险商业特许经营是双向选择的结果,被特许人在加盟前需要对特许人进行充分的考察,同样,特许人也需要对被特许人进行认真选择。但在实践中,被特许人在经营一段时间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想继续经营,往往认为自己投资的门店可以想关就关、想转让就转让,却不知随意关店或转让会给特许经营品牌和商誉带来非常负面的影响?由于特许经营权的处分对于特许经营体系的维护非常重要,《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因此,也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对该风险点加以详细的约定,以便好聚好散?此外,对于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擅自继续使用商标的法律风险,可以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当被特许人违约继续使用时,可直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若合同没有约定,也可以通过对被特许人提起知识产权侵权之诉进行维护。

建议

无锡仲裁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健全行业服务质量标准,定期发布风险提示,帮助特许经营双方明明白白消费。

无锡仲裁示范条款如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

  辑:蔡毅

发   布:杨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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