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锡市专精特新ldquo小巨人

关于《无锡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现将我局正在起草的《无锡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请于5月8日前将修改意见返回我局。

无锡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升我市中小企业专业化水平,推进实施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根据《江苏省“千企升级”三年行动计划(一年)》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先进制造业重点产业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必须是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质量效益优的排头兵企业。重点培育列入我市先进制造业重点产业集群的企业。

第三条认定工作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拟被认定为无锡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基本条件:

1.在无锡市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独立开展经营服务2年以上,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优势突出的中小企业。

2.坚持专业化发展,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中某个环节或某个产品,能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产品,以及专业生产的成套产品。企业主导产品在国内细分行业中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

3.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并取得比较显著的效益,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广价值。

4.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企业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核心团队具有较好的专业背景和较强的生产经营能力,有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内外领先企业的潜力。

第五条拟被认定为无锡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项指标:

1.经济效益。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万元,近2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不低于8%。

2.专业化程度。企业主导产品主营业务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的60%以上,主导产品享有较高知名度,且市场占有率达到国内前五名或省内前三名。(如有多个主要产品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

3.创新能力。近2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3%,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科技成果,具备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至少获得2项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具备完成技术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条件或环境(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企业主持或者参与制(修)订过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予以优先推荐。

4.经营管理。企业有完整的精细化管理方案,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采用先进的企业管理方式,如5S管理、卓越绩效管理、ERP、CRM、SCM等。企业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并取得良好绩效,拥有自主品牌。企业已建立规范化的顾客满意度评测机制或产品追溯体系。

5.企业信用良好,前3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拟申请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市(县)、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无锡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申请表》;

2.无锡市公共信用中心出具的《无锡市信用基准评价报告》;

3.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单位证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上两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

(4)各类专利证书及科研成果证明材料;

(5)驰名商标、名牌企业等认定文件或证书;

(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7)主导产品国内或省内市场占有率的佐证材料;

(8)企业主持或者参与制(修)订过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佐证材料;

4.“三站两中心”等资格证书;

5.近三年企业获得的荣誉证明;

6.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认定条件和要求,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报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八条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各地工信部门对异议企业的相关事宜进行查实,一经查实取消相关评审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由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文公布无锡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名单并纳入无锡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库。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被认定:在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系统中等级为D类的;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近三年有过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四章扶持与管理

第九条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无锡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做好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推荐工作。

第十条无锡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自公告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可在三年期满后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认定的无锡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实行重点培育,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支持项目。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年4月日起施行,原《无锡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锡工信规发〔〕1号)废止,本办法由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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