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阅如何适用新行政处罚法无锡城管

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于年7月15日起施行。《处罚法》的修改,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了在执法工作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现作以下指引。

一、总体方面

(一)明确界定了行政处罚的概念

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对行政处罚的概念从内涵上予以界定,对从实体上认定行政处罚、厘清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行为尤其是制裁性行政行为提供了标准。具体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理解:

1.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这里的行政机关应当理解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其他行政主体;

2.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即违法行为。行政管理秩序是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要维护的秩序,不是私法领域的民事、商事、经济秩序,也不是同为公法领域的刑事法律秩序;

3.行政处罚的方式是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权益包含权利和利益,权利和义务是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是法定的,利益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意定的,因此利益具有中立性,既可以是合法利益,也可以是不法利益。对不法利益的减损,比如限期拆除违法建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也是行政处罚的方式;

4.行政处罚的属性和首要目的是惩戒。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要把握好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准确理解和运用教育手段,既要以柔性执法来展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温度,也要通过刚性执法来彰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权威。因此,要正确适用不予处罚、首违不罚、从轻处罚规定,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和标准。

(二)完善了行政处罚的种类

《处罚法》借鉴刑事处罚的分类标准对行政处罚进行了分类,有助于行政执法人员理解、界定和适用行政处罚。

1.声誉罚。具体包括警告、通报批评。

2.财产罚。具体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行为资格罚。具体包括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4.人身自由罚,即行政拘留。

其中,新增加的行政处罚种类为: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三)管辖权

《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对优先管辖权和管辖权争议作了进一步完善。

1.优先管辖权。在都有管辖权时,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为预防立案保护、后补立案审批手续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出现,以最先录入全市统一的办案系统为最先立案判断标准。

2.管辖权争议。发生管辖权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应当有正式的协商函或者会议纪要,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直接指定管辖是基于上一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权,权限的边界应当是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权力清单界定的权力事项,适用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市(县)、区综合执法局,也适用于市(县)、区综合执法局对实施综合执法的镇、街道,具体工作应当由各级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实施。

关于行政处罚的管辖及争议解决,按照《无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管辖权规定》执行。

(四)明确了行政处罚委托的方式和内容

《处罚法》第二十条对行政处罚权的委托行使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细化。各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机构在实施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时应当:

1.行政处罚委托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

2.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

3.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向社会公布;

4.委托机关即各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单位即各级执法机构的监督和考核。

(五)扩大了“不予处罚”的适用范围

《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不予处罚的五种情形: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危害后果的认定参照《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

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具体适用范围按照调整后的《无锡市城市管理免予行政处罚清单》执行);

5.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1)有证据足以证明的认定

达到什么程度才能认定为有证据足以证明,并没有一个精确的数字作为判断标准。一般认为,单一的关键性证据,或者是多个相互关联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在达到优势证据证明力时即可判断为“有证据足以证明”。

(2)主观过错的理解

首先,确定了行政处罚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只要有违法行为就推定为有过错,行政执法机关无需另外为主观上有过错举证,当事人如抗辩,需举证证明主观上无过错,方能不予行政处罚;

其次,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不知晓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构成无主观过错;

最后,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直接规定有违法行为即可作出处罚,第二类是规定有过错才可以给予处罚,对第二类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过错举证责任仍然在行政机关。

上述5项,第2项中的智力残疾人和第4项、第5项为新增加的不予处罚种类。

二、执法

(一)立案

1.立案标准

《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经过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立案标准:

(1)确实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有确切的违法行为线索的;

(2)在行政处罚时效内;

(3)属于本机关管辖;

(4)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5)不属于不予处罚情形及首违不罚情形。

各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准确、全面把握立案标准,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对不符合立案标准的要继续查清事实或者终止调查,对已经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立案标准的要及时撤销立案。

2.追诉时效

《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进一步对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予以完善。追诉时效期限的计算,原则上以立案为标准,符合以下情形的,也在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内:

(1)在追诉时效内已经发现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初步的调查取证;

(2)不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在追诉时效内查处,在追诉时效届满后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的;

(3)在追诉时效内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根据年1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内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以举报时间为准。

(二)查处

1.两人执法

将原《处罚法》规定于“一般程序”中的两人执法调整到《处罚法》“一般规定”中,即明确了两人执法不仅适用于普通程序,也适用于简易程序。

2.简易程序和当场收缴罚款

《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提高了简易程序适用上限,即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十八条规定根据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要注意区别当场收缴罚款和我们目前正在实施的小微现场执法扫码支付罚款。无论是现金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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