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中院判决ldquo三定r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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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方案(主要工作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文件属于党委文件。即使其部分内容涉及政府的相关职责及内设机构等情况,亦不改变其发文性质。对于行政机关的职责等内容,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另行获取相关信息。因此,“三定”方案并非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文件,不属政府信息。

裁判文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苏02行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洪发,男,年6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滨湖区,现住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代理人余丽娜(系沈洪发之妻),女,年9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滨湖区,现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滨湖区蠡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蠡湖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敏慧,无锡市滨湖区蠡湖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陆敏菊,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洪发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滨湖区蠡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蠡湖街道)政府信息公开上诉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苏行初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如下:年7月31日,沈洪发向蠡湖街道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纸面邮寄方式申请公开蠡湖街道的三定方案(主要工作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批准文件。年8月4日,蠡湖街道对沈洪发作出《信息公开回复函》并于当日邮寄给沈洪发,该回复函对三定方案批准文件的公开申请答复为:三定方案(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批准文件属于党委发文,不属于行政机关公开范围,故不予公开。沈洪发对该回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蠡湖街道“三定”方案系由中共无锡市滨湖区委员会办公室文件锡滨委办发[]34号《关于印发〈无锡市滨湖区蠡湖街道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于年4月15日下发。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蠡湖街道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沈洪发申请公开蠡湖街道的三定方案(主要工作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批准文件,文号为锡滨委办发[]34号,系党组织文号印发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蠡湖街道作出回复,告知沈洪发三定方案属于党委发文,不属于行政机关公开范围,符合法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蠡湖街道在收到沈洪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沈洪发要求撤销蠡湖街道信息公开回复中关于“三定方案”的答复、判令蠡湖街道公开相关信息无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审原告沈洪发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沈洪发上诉称,本案争议焦点是蠡湖街道的三定方案是否属于党委文件,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公开范围。无锡市滨湖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列区委机构序列,既是区委工作部门,又是区政府工作部门,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牌子,且该部门所发的锡滨委办发[]34号《关于印发〈无锡市滨湖区蠡湖街道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既是密切关系到政府部门职责、设置的重要政府信息,又是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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